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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实施

发布时间:2021/04/14 要闻 浏览:245

  财政部12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称,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公告指出,7种类型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半月谈》等19种图书、报纸和期刊。以上7种类型之外的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3类综合类报纸、10类行业专业类报纸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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