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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总局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 丢失发票不用再登报发作废声明

发布时间:2019/08/06 要闻 浏览:497

税局总局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 丢失发票不用再登报发作废声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其中包括“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

从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看,共有25项,其中,有12项是自上述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有13项是根据有关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金羊网记者注意到,在这批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中,有许多是以往纳税人经常要办理的,包括: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税收票证遗失登报声明;税务登记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性质、个人身份证明等。

这些税务证明事项的取消,将进一步增强纳税人办税缴费便利。

以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为例,以往,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向税务机关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

而现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上述决定,取消后的办理方式改为: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

从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取消后的办理方式看,这些税务证明事项取消后,将通过税务部门内部核查、与其他部门间信息共享、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等方式来替代。

国家税务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项有关工作,对已取消的,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一律不得新设证明事项。同时,要通过制度创新,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推进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既增进办税缴费便利,又还权明责于纳税人、缴费人。要不断完善“信用+风险”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大数据和信息化作用,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和部门协同共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公平公正严格监管,着力打造法治化、便利化的税收营商环境,不断增强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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