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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将确定首批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机构名单

发布时间:2022/11/06 金融 浏览:150

在《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发布之际,11月4日,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3日。

记者关注到,《暂行办法》中表示,个人养老金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的,市场化运营,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业务。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下称资金账户)是指具有个人养老金缴费、交易资金划转、收益归集、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息查询等功能的特殊专用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Ⅱ类户管理。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领取条件前,资金账户封闭运行,且资金账户具有唯一性。

《暂行办法》中提到,个人养老金产品,是指符合金融监管机构要求,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金融产品。包括个人养老储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个人养老金公募基金产品等。

在业务范围方面,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主要包括:资金账户业务;个人养老储蓄业务;个人养老金产品代销业务,包括代销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个人养老金公募基金产品等,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个人养老金咨询业务;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个人养老金业务。

根据《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对资金账户免收年费、账户管理费、短信费、转账手续费。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交易资金划转等,以资金账户为唯一载体。个人养老金产品相关交易行为涉及的资金往来,除另有规定外,从资金账户发起,并返回至资金账户。

在资金领取方面,《暂行办法》提出,符合国家规定的领取条件后,经参加人提出,商业银行审核并报人社信息平台核验,可以为参加人办理按月、分次或一次性领取服务,将资金划转至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资金领取时,不受Ⅱ类户转出金额限制。参加人身故的,资金账户的资产可以依法被继承,商业银行按照继承人要求办理产品赎回等。参加人因出国(境)定居、身故等原因,无社会保障卡的,商业银行审查后,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将资金账户内资金转移至参加人本人或继承人指定的其他银行账户。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发行与代销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相关监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参加人推荐和销售不符合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参加人自主选择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并依法承担投资风险。

对于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暂行办法》也对理财公司自身、产品类型、费率优惠、产品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例如,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和托管机构应在商业可持续基础上,对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管理费和托管费设置优惠的费率标准,豁免认(申)购费等销售费用。

《暂行办法》指出,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应当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合理回报的投资理念。在产品信息披露上,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通过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行业统一渠道,真实准确、合理客观、简明扼要地披露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不得宣传策略保本,不得承诺或宣传保本保收益。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产品转换、默认投资选择等服务的,应当符合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和监管规定,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暂行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同时,银保监会将依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等因素,确定首批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机构名单,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助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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