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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业务扩至经常项下

发布时间:2022/06/21 金融 浏览:124

6月20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自7月21日起实施。《通知》明确在三项原则基础上,境内银行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下称“支付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合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及个人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按照此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合作,为企业和个人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

而此次《通知》加大了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力度,并拓宽了支付机构跨境业务办理范围。《通知》提出,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境内银行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合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及个人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其中,《通知》所称的市场交易主体,是指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海外仓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外贸新业态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

对于与支付机构合作的境内银行,《通知》要求,应具备3年以上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经验,满足备付金银行相关要求,具备审核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真实性、合法性的能力,具备适应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特点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系统处理能力。

对于参与提供《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通知》提出了五项要求,其中提到,要具备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相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具体制度和措施;具备高效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相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系统处理和对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较强,近两年未发生严重违规情况。

《通知》强调,开展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境内银行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双方应协商建立业务真实性审核机制,共同做好业务背景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非法交易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通知》要求,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依法采集市场交易主体基本信息,并定期核验更新,建立市场交易主体负面清单;应根据市场交易主体类别、交易特征等,合理确定各类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单笔交易限额;应建立健全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事中审核和事后抽查制度;境内银行对支付机构违规业务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时,应依法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遵守打击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及非法从事支付机构业务等相关规定。

《通知》还要求,境内银行应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信息报送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跨境收付数据,轧差净额结算应还原为收款和付款信息报送。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妥善保存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前境内实际收付款机构或个人的逐笔原始收付款数据备查。

此外,《通知》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对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的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非现场监测,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应予以配合。

人民银行指出,将稳步推进《通知》的落地实施,为外贸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配套金融服务,切实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推动外贸新业态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支持和引导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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