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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类的理财产品业务规范来了!

发布时间:2019/12/31 财经 浏览:701

现金管理类的理财产品业务规范来了!

27日,为加强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监督管理,促进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监管标准,强化业务规范管理,增强银行、理财子公司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推动银行存量业务整改和理财子公司“洁净起步”,避免业务无序发展,防范潜在系统性风险。

推动理财子公司“洁净起步”

到底何为现金管理类产品?简单来说,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2018年4月27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明确了资产管理产品的统一监管规则,要求资管产品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

2018年7月20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允许“过渡期内,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首次提出现金管理类产品概念,要求进行严格监管,允许此类产品在一定条件下采用摊余成本计量。

与货币市场基金相似,现金管理类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允许投资者每日认购赎回,容易因大规模集中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强。2018年7月补充通知发布后,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增长较快。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制定《通知》是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办法》等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运作,防止不规范产品无序增长和风险累积,稳定市场预期,推动业务规范可持续发展。

据悉,介绍《通知》充分考虑机构承受能力,审慎设置过渡期,并规定符合《通知》要求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过渡期后仍能够继续发行存续,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消除不确定性,防范银行在过渡期结束前集中抛售资产出现断崖效应。

《通知》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监管标准,强化业务规范管理,增强银行、理财子公司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推动银行存量业务整改和理财子公司“洁净起步”,避免业务无序发展,防范潜在系统性风险。

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

作为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制度,按照补充通知关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现金管理类产品)应严格监管的要求,《通知》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

《通知》整体上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定义;提出产品投资管理要求,规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明确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杠杆管控要求;细化“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加强认购赎回和销售管理;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风险管理要求,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实施规模管控,确保机构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

其中,对流动性和杠杆管控方面,要求加强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加强杠杆管控,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加强久期管理,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

同时,《通知》强化投资者分散程度,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避免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者;对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及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一步提高投资组合久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监管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