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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3月起迎新规

发布时间:2023/02/11 金融 浏览:129

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2月9日,人民银行正式发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办法》结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特点,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界定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以及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类型。同时,明确八项禁止行为,要求其设置关联交易限额。

对于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办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净资产1%以上或超过10亿元,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单个关联方交易金额累计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净资产5%以上或超过50亿元的交易。一个会计年度内金融控股公司与单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金额达到上述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净资产1%以上,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不得进行以下关联交易:

(一)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虚构交易、转移收入与风险或进行监管套利,或者通过第三方间接进行内部交易,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稳健性。

(二)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稳健性。

(三)通过隐匿关联关系、拆分交易、设计复杂交易结构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内部审查、外部监管以及报告披露义务,为关联方违规提供融资、隐藏风险等。

(四)关联交易协议条件显著偏离与非关联方进行的同类交易,以及采用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或缺乏合理依据的定价基准。

(五)金融控股公司附属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资。

(六)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财务公司除外)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

(七)通过互联网数据服务、金融信息服务等交易规避有关规定,或利用规则、数据、算法等各种手段实施价格控制、利益输送或不当转移风险。

(八)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向关联方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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