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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制度改革提速可期 短期仍适用现行规则

发布时间:2020/01/20 财经 浏览:549

A股的退市制度不断完善,相关改革按下“加速键”。2019年有18家上市公司退市,创历史新高。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将全面实施,不再对退市作出具体规定,原《证券法》第55条和56条规定的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规则相应删除。《证券法》新增第48条规定,股票终止上市情形由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证券法》发布之后,目前部分投资者对于股票退市事项究竟应当适用什么规则有一定疑问。业内专家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沪深两交易所业务规则尚未修改的情形下,触发暂停上市情形的公司仍然需要适用目前的相关规则,由证券交易所按照其业务规则处理。
避免出现制度真空
上市公司2019年年报密集披露期即将来临,年报中披露的很多指标可能与退市情形相关。
中国证券报记者咨询的多位法律专家认为,《证券法》不再对退市相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将规则制定交由交易所业务规则安排。这充分表明尊重市场的立法理念,但并不意味着交易所现行有关暂停上市等退市业务规则即行失效。各市场主体仍然应当按照现行业务规则执行退市工作,避免出现制度真空。
专家表示,未来沪深交易所可以依据新《证券法》对退市制度进行改革,但需要新的业务规则出台之后方能适用。
“这彰显了退市制度改革的方向。从目前的修法态度看,未来终止上市的具体情形等将直接交由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决定。对于暂停上市而言,未来其是否废除、具体适用情形等事项也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决定。目前来看,在沪深两交易所业务规则尚未修改的情形下,触发暂停上市情形的公司仍然需要适用目前的相关规则,由证券交易所按照其业务规则处理。”一位法学教授接受采访时表示。
一位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业务合伙人指出,本次证券法修改,废除了原来关于暂停上市情形的条文表述,不再对暂停上市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理。证券交易所现行上市规则规定了应予暂停上市的情形,上市公司如果触及,仍然应当适用现行上市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予以暂停上市。
如此看来,在交易所新的退市业务规则出台以前,交易所现行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相关业务规则规定仍然有效,触发相关规则情形的股票将按照规则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记者注意到,在新《证券法》出台后,沪市的*ST华源、*ST中孚、*ST工新、*ST金山和*ST信威及深市的*ST盐湖、*ST盈方、华谊嘉信、盛运环保、*ST巴士、*ST欧浦和文化长城等公司相继就其股票存在的暂停上市风险进行了风险提示。
吐故纳新 提升效率
但这种情形只是暂时的。高质量发展已经成为A股市场发展“主旋律”,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正在逐步构建,加快研究推出适应新《证券法》要求的退市规则,将是沪深两交易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亦是下一步退市制度改革的重要路径。
市场生态正在改变,A股市场将进入更加高效的时代。2019年,共有18家上市公司退市,创下历史新高。
值得注意的是,在9家强制退市公司中,有6家为“面值退市”。这是市场淘汰机制发挥作用,投资者“用脚投票”的结果。
1月16日至17日,2020年证监会系统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提出,以促进优胜劣汰为目标,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优化退市标准进一步畅通市场化法治化退出渠道。目前来看,A股退市制度逐渐完善。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完善退市制度,改革成效显现,为后续进一步深化改革奠定了良好基础。
比如,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就为退市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探索。科创板改变了以连续亏损为中心的退市指标体系,更加以上市公司业务实质作为考核指标,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看不见的手”指导功能,在增加市场弹性的同时,进一步提高退市效率。
“退市制度是一个长期复杂的工程,其制度突破依赖整个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退市制度作为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部分,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机制,发挥市场机制的力量。”有资深券商投行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
上交所有关人士此前指出,应厘清退市改革脉络,坚持问题导向。一是进一步完善以市场逻辑为基础的财务类和市场交易类退市指标设置,推动市场估值体系合理化,引导加强主动退市;二是可考虑从营业收入、净利润、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多个维度,准确甄别“僵尸企业”“空壳公司”;三是提高退市效率和平稳实施相结合。